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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块40亩的集体山,其中10亩茶山已划为自留山,这是1982年的山林所有权证上注明了的.当时把这10亩茶山分到各户后不知什么原因谁也没有登记自留山使用权证.2009年村委会以农户拿不出自留山使用权证和少数人服从多数人为由,不听我们劝阻和反对,擅自将10亩茶山出租给他人.现在,属于我们的茶山已经被损毁和挖掘.请问:村委会的做法对不对?我们该如何维权?

其他 2010-04-01 15: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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