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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某公司4年10个月,第一次2年合同(2009.8-2011.8),第二次3年(2011.8-2014.8)。工资约定为基本工资2000+岗位绩效11500;2011年至2012年前期间工资基本与约定一致。2013年公司突然改变考核方法,变相降低工资,实发工资11000左右。 2014年5月公司已缩减规模为由,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我解除合,目前尚有21天年假未休。就补偿事宜产生争议: 1.公司同意按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准补偿我5个月工资,我认为合同期间任意调低工资本来就不合适,应按照合同工资补偿。 2.公司认为应在交接工作后安排年休假,工资照常计算。我希望应提前30天通知,并将年休假计算为补偿金。 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我的要求是否合理?

其他 2014-05-16 21: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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