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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于某是世交,于某去世了。林某经常照顾于某的女儿于文,并希望于文做儿媳,于文不同意,后林某因病去世了,去世前下遗嘱:如果儿子林森与于文结婚,则林某的遗产均赠给于文,否则所有的遗产都由女儿林莉继承。林某的遗赠是附条件的还是附期限的民事行为?为什么?该遗赠是否有效?

其他 2014-05-20 16: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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