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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个月在达州一家知名私人娱乐会所打工,后在该公司拾到客人遗留物品,未及时归还,公司借此**,提出不发给我当月工资,并要求我写下了1500的欠条作为名誉损失费,由于当时没钱就写下了欠条,并扣留了我一部手机,请问他们这样做是否合法,并且我是否应该要回属于我的那部分工资和手机,还有我是否应该给他们作出赔偿呢?

其他 2008-09-10 13: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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