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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杭州外企技术支持工程师,因工作配手提电脑,今年除夕前一天回老家,在途经汽车站安检时电脑包在安检仪上遗失,随即报警,未找到,监控看不到安检过程,与车站协调无结果,三月二日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法官认为证据不充足建议先协调,三月下旬我家人去法院了解情况,据说车站监看不到电脑拒绝赔偿,我翻阅相关书籍,其中高院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九条下列实事无需举证证明第三点: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实事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的另一实事,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此项对我是否适用,现有证据:公司证明,证人证明带电脑上北站,同事证明我经常带电脑在身,家人证明回家就带电脑,杭州至南通至金沙车票,报警计录,愿意测谎,请问我现在应如何打这场官司?

争议解决 2010-04-04 12: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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