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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17日入职海门某企业,2009年1月21日离职。入职时口头约定70元/天(8小时),离职时被告知须扣电费(住宿厂里)、料费(报废件)计250元。我要求在离公司前列出料废清单,公司以时间紧迫不与列举。因入职时上述款项未以任何方式说明,加上公司以60元/天结帐。本人不服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取调解请求。劳动监察部门数次沟通没有结果。现在数月过去了,劳动监察部门也没有具体在告知我该怎么办?请教律师我该怎么办?

调解 2010-04-07 18: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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