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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岁的纺织女工,在无任何过失的前题下,被厂方以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再与你续签合同为由,终止了合同。通知上还写了‘不办手续,后果自负’。 女工只好办了手续。 厂方这么做,是违反了合同法第14条吧。如违法,能得到多少经济补偿? 是按什么标准补偿?21周年的工作,被厂方按排出厂后,医疗和养老也是自己买,合理吗?这种情况补偿是不是还分08年以前和08年以后? 盼指点。

其他 2010-04-05 11: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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