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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如下:原本公司的领导告诉是要与我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按2008年新劳动法),但是公司在我09年合同(签定一年)期最后一天(2010年03月31日)下班时,口头通知:因公司业务不好,需节约成本,所以不再与我续约,并要求上班于2010年4月2日,并交接完相关的手续。 针对公司提出的以上要求,本人也告之过公司领导:表示理解。并于2010年4月2日交接完毕工作内容,并附交接单(注:上面有交接人,接交人和监交人的签字) 现公司对我的补偿如下: 1,付一个月未提前通知的工资; 2,未休的年假按新劳动法,按三倍计算; 3,补偿2.5个月工资(入职时间:2005年2月31日,合同到期日:2010年3月31日,按2008年无锡市新劳动法规定); 但是公司注明:09年的年终奖金,须在本月考核后和以上的工资和经济补偿于下一个月补工资时打至个人的工资卡上。 对于以上补偿,请各大律师帮忙确认一下:是否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另外,本人也要求:公司,既然公司不再续约,并要求马上办理手续,因此在办理完相关交接手续后,公司应当马上支付所有以上的费用。请问是否何理?另外,有关09年的年终奖金,还需于4月全体员工一并考核后再发,既然公司不再与我续约,我也不再公司的在职员工,何来的考核?应当如同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请问是否何理? 至今公司尚未与我达成一致协议,所以2010年4月6日,还是一样正常上班,因除交接工作内容外,其他的所有事项均未有书面的签字确认,包括离职书。因此,象此现象是否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如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又如何处理?

其他 2010-04-07 20: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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