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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08年7月11日与开发商签订 认购协议书 并按约定交纳191500购房款,认购协议书约定2008年11月30日交房否则按已交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五以日计算赔偿滞纳金,至今开发商还没正式交房,2009年9月曾通知我去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可是我没去签,因认购协议书中约定正式合同签订此协议同时废止,又担心无法维权,请问 认购协议书 受法律保护吗,我如果现在去签订正式购房合同,那开发商违约我还能维权吗,谢谢!请帮忙。

争议解决 2010-04-08 09: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认购协议》,对你所购买的房屋进行了详细约定,同时约定了房屋的单价及总价款,你们双方就购买特定房产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因而该《认购协议》具备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同时你根据双方的约定支付了总房价款191500作为购房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该《认购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因该特定房产尚未建成,该《认购协议》实际应为商品房预售合同。
  • 关于认购书的问题很复杂,需要参看认购协议文本来确定。
  •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你可以以《认购协议书》主张对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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