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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我在安康张岭五区购买一套住房55平米,当时三万六千元。此房是三局职工李夫妇以母亲名义购买的,是房改房。房子一直是李夫妇居住,但是其房产证是其母亲的名字(其父已去世多年,,共有三个儿子,售房的是小儿子)。当时一起签合同时是当着其母亲的面一起签的房屋转让合同,其母亲不会写字就按得手印在合同上,还有一份委托书意思是其母亲委托她的小儿子(李**)出售房屋,房款由其小儿所有。当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也没有公正,就是我们自己签的转让协议,然后双方签字按手印,找了一个中间人也签了字,他们把房产证和所有原始购房契约都转交给我,我一次性付款给李夫妇,李夫妇现场出具了收条。现在我要过户,但是其小儿不在安康了,其母亲年纪已大85了,头脑还是清楚的。我找其母亲商量过户事宜,其母不给过户,并且说那是小儿媳妇主张卖的,与她无关,她不管。联系其儿子也联系不上。我现在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主协助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果法院不支持,可以解除售房合同,我把房子退给他们,他们退给我房款并按照合同上写明的支付房款30%的违约金。您看这样可行吗??如果他们拒绝支付违约金,我可不可以要求补偿房屋上涨给我带来的损失。

其他 2010-04-08 21: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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