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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密协议中规定“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延续三年,该保密期限自离职之日起, 乙方同意就甲方离职前后承担的保密义务,向其支付保密费。保密费的支付方式为: 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在职期间每月工资报酬总额中,已包含了离职前后的保密费,故而无需在甲方离职后三年保密期内另外支付保密费。”乙方规定的保密期限超过《劳动法》规定的两年,请问这一条是否有法律效力。 然而接下来一条又规定:“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和离职后三年内,非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加入(包括全职、兼职和顾问的形式)与乙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相近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如有违反则以甲方在职期间从乙方领取的工资总额为标准,双倍支付给乙方为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乙方但来的经济损失。”全文中并未规定,乙方给甲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这一条是否有效。

其他 2010-04-09 06: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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