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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密协议中规定“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延续三年,该保密期限自离职之日起, 乙方同意就甲方离职前后承担的保密义务,向其支付保密费。保密费的支付方式为: 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在职期间每月工资报酬总额中,已包含了离职前后的保密费,故而无需在甲方离职后三年保密期内另外支付保密费。”乙方规定的保密期限超过《劳动法》规定的两年,请问这一条是否有法律效力。 然而接下来一条又规定:“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和离职后三年内,非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加入(包括全职、兼职和顾问的形式)与乙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相近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如有违反则以甲方在职期间从乙方领取的工资总额为标准,双倍支付给乙方为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乙方但来的经济损失。”全文中并未规定,乙方给甲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这一条是否有效。 很多律师已给出答案,大致如下:保密费的约定合法。竞业禁止离职后公司不支付竞业禁止费的,可不遵守。保密费不能代替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那么请问:“假如,甲方离职后到同类公司工作,存不存在泄露公司机密,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现象?”

其他 2010-04-10 10: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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