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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定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反上级机关规定,以自己分公司的名义与另一方当事人签定合同,收取当事人代理费等一万元,合同旅行过程中,为多收取费用又单方终止合同,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3万余元。请问违约的一方应负什么责任?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其他 2010-04-12 18: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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