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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单位XXAA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2011.8.15-2014.8.14,但是2013.11.13XXAA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没有经过我同意,伪造辞职报告将我的劳动关系转移到南京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XX信息有限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伪造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局备案,将社保关系转入。劳动备案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13.12.1-2014.12.20.(南京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XXAA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成立的)我的问题是:1.我起诉单位XXAA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付赔偿金31800元。(12.12-13.11平均工资6360)2.起诉南京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3.12.1至今的双倍工资。3.起诉南京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一个月的平均工资)请问我的诉讼请求合理吗?有无法律不支持的地方?

其他 2014-06-19 17: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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