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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9日法院送达判决书,我是被告。判决如下: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81号院中单元18号、19号两套房产的六分之一(15平方米)归原告所有。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6850元,由原告负担3425元,被告负担3425元。如不服本判决,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我不服,提出上诉。一审法院让我按6850元上诉费申请司法救助免或减、缓交,合法吗?

其他 2010-04-18 21: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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