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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号签订的三方买卖契约,12号表明意向买卖双方同意解约。居间合同中“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不影响经纪方向卖/买房收取房地产咨询及买空卖代理费,守约方已支付的,纪纪方不予以退还,应由违约方直接赔偿守约方。”当时守约方已支付中介二千元,现中介要违约方支付余下的全额中介费,请问是否合理。

其他 2012-03-01 15:21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中介居间不成功,委托人无需向中介公司支付报酬,但也不能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违约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很多人都认为中介公司居间必须成功,否则即是违约。但是,委托人恰恰忽略了居间服务的本质特征,即“居间性”。居间服务是信息服务和媒介服务,即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中介公司在居间服务中所担当的角色就是向承租人或者出租人提供交易信息,并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中介不决定房屋租赁合同的条款内容,也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有权要求中介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屋中介居间不成功算不算违约是由居间服务的特性决定的,不以我们的认识为转移。房屋中介违约怎么办,房屋中介违约如何处理?读过本文,您一定已经十分明了了。除非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否则房屋中介居间不成功不算违约。
  • 合理。
  • 只能依据上述合同办理
  • 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 你好,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 按三方合同约定办理。
  • 按合同约定
  • 按三方合同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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