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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房东签订了3年租房合同,并且合同中注明,在使用中可以转让,5个月前,我与A达成书面协议,付了5万元转让费给A,我有了该店铺的使用权,因为A与房东的合同还有2年多,而且合同中注明可以转让,所以,我们转让时也没有告知房东,现在因为到收房租的时候了,房东来找我,告诉我2年房租到期后,他们要收回房子,我想问,如果到期,房东要收回房子,我的转让费是不是就损失了?如果到期房东不收回房子,而是恶意提高租金,我又该怎么办?谢谢!

其他 2019-06-21 19:31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房东提前收回房屋,是否承担违约风险,取决于双方的租赁合同是如何约定的。(1)《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即“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房屋买卖,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原租赁合同对新房东继续有效。
    (2)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一、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通意见》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
    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二、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
    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 房东提前收回房屋,是否承担违约风险,取决于双方的租赁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承租方行为不满足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房东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而合同又约定了一方提前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的,则房东需赔偿承租方损失。
  • 可以委托律师和对方交涉。
  • 你的转让费用与房东无关,到期房东或以收回或提高租金。
  • 你所谓的转让行为只是针对剩余租赁期限房屋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你享受原承租人的权利义务,也就是出租人有权在租赁期满提高房租或者终止合同。
  • 关于转让费问题,我们曾经在人民法院报发表过一篇专门的文章.可参见2009年8月20日<人民法院报>第六版《也谈商铺门面转让费的法律性质》。
  • 律师需要看过合同后才能给出确切的答复。建议带上合同与律师面谈。
  • 没有办法,合同到期你和房东双方要协商签订租房合同的,你的转让费是和A的,和房东无关
  • 转让费应该没有的。
  • 建议协商。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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