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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家餐饮公司,目前在上海有三家分店。由于大环境不佳,已转让一家店(江宁店)。原来在江宁店办过VIP会员卡的客人要求退卡。我们建议客人去其它两家店消费,客人不愿意,执意要求退卡。 公司领导也说为了不得罪客人,同意退卡,但必须将办卡时赠送的700元现金抵用券归还,如果没有券的话,这700元需从卡内扣除。当初客人办的是一张3000元的卡,按办卡规定赠送了700元的现金抵用券。而且当初客人是以信用卡购卡,我司是否可以要求将其信用卡的手续费也从卡内扣除? 目前客人卡内余额2117元,扣除700元券,再扣除3000元的税金1.8%,再将余额退给客人,是否可以这样操作?

旅游维权 2010-04-15 20: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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