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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东公馆住户,我于2009年向*******隆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135平米住宅楼一套,2009年10月15日交房,交房前已经将由开发商计算的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各种税费(有明细表)和购房款缴清,由于开发商未及时办理产权证,后来国家调控政策出台,提高了房屋税率标准,现在开发商让我补交因税率提高多收的20000多元。请问律师,这钱应该谁来交。谢谢!

其他 2014-07-04 20: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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