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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单位分的房子,意愿让二女儿出钱买,并且也立遗嘱说明房子是二女儿出钱买的,并且也确认房子归二女儿所有,但由于房本下来的完,老人后来生病了所以还没来得及做公证老人就去世了。但老人在去世前是在大女儿加住的,并且在去世后大女儿手中也有份遗嘱,上写明房产归大女儿所有。但这个房子在老人过世前几年就已经确认由二女儿买并归属于二女儿,并且当时所立遗嘱也有两个证人。但由于去世突然没来得及做公证,所以房本至今还是老人的。那么大女儿最后拿出的遗嘱上对于此房屋又做了分配,从法律角度看是否是不成立的?这所房子是不是应给为老人生前已处理的财产,所以不得再将此作为遗产再分配呢? 由于此事涉及家庭遗产,事关重大,可能会走上诉讼道路,请好心人,懂的人告知一二,非常感谢!!!

诉讼 2010-04-18 10: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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