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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于2005年3月进入x公司工作,签订了两次公司所谓的形式《劳动合同书》,但该两次合同书文本都没有给我一份,合同期限均为1年,职务有机械设计工程师也有项目工程师。另外2005年1月我还和被诉人签有《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008年1月,公司再次要求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书》,并有签收单,但该劳动合同中对职务没有明确规定,工资约定也不明确,与实际不符。故当时自己没敢签字,之后找公司协商也无果,一直拖到现在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我一直从事的是机械设计方面的工作,但工资待遇比同职位的其他员工低很多。9月份公司又要求我从现在的机械设计工作职务调到其他方面。对这样的用工方式我无法接受,总是让我去做别人不喜欢做的事.希望有如下请求: 1.给予我1-9月双倍工资. 2.3年来的经济补偿并解除劳动关系; 3.结算 2008年9月份的工资给我。 不知以上请求能被仲裁庭支持的机会有多少?望能指点!

争议解决 2008-09-23 20: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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