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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2007进该单位以来,都没有和我签劳动合同。到了8月5,单位检修停产,员工放假。到了8月中旬,电话通知我签合同,我当时人在外地,并说了暂时不能回来签,晚一点才来签。到了9月2号,单位让我办离厂。拿到了离厂单。为了保留证据没有上交用人单位,也就是说没有办正常的离厂 我9月10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9月15发了一份“内容是让我15号到单位签合同,过期后果自负”的快递给我,我17号才收. 我今天收到了用人单位来自劳动仲裁的答辩书:{用人单位称自2月以来已多次口头和书面通知我签合同,是我自己多次故意不签合同。}以上用人单位所述完全与事实不符。 如果用人单位提供了不起假的书面证明材料,那我不是很被动。在答辩书上没有提供多次通知我到单位签合同的书面证据。 请各位大律师们多多请教。谢谢各位了。

仲裁 2008-09-23 20: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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