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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职工从2005年7月进公司,未与公司签订任何合同.公司从2008年1月为他购买了社保.公司从1月着手合同的事,但由于改制种种原因,一直也未与他签订合同,于4月公司要求他本人写了一个申请,申请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合同.改制方案迟迟未下来,七月由于生产交货交不出来的原因,他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不同意他辞职,8月公司统一办理劳动合同,找他签订合同,他拒签,公司派多人与他协商,协商不一致,改制方案下来,已经把他列入改制方案人员,补偿金\\补交社保也在改制方案中.他找到仲裁,要求我们现在支付他2008年1-8月份双倍工资.而且还补交2005年7月到2007年12月的社保,这样有道理吗?

仲裁 2008-09-25 16: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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