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院一精神病患者职工,2003年12走失,单位于2004年元月份登报寻人,其间单位也曾几次找寻仍无下落.至今已有四年多无生还的音讯.其职工因十几年前就离异,只有一女,但其女因吸毒曾被关押,释放后因无生活来源,想宣布其母死亡,拿其全部工资及喪葬费,但因宣布死亡时间未到,未办理好全部手续,但找单位要其母的工资做生活费已达三年之久.现在距精神病患者职工失踪已有四年多的时间,按照<民法通则>可以宣布其死亡,但其女现在不愿提出,想按现在的方法继续领用其母的工资.单位已在登报寻人后停了其工资福利,其女领用的工资是职工原来由单位保管的工资.请问,现在可以由单位申请提出宣布死亡吗?如果不由单位提出,那要如果办理此事??

其他 2008-09-28 14:3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益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5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