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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劳动报酬,只是口头约定55元。以07年3月份为例:3月份工作31日,每天工作9小时,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167.4小时,工作日加班31小时,休息日加班80天6小时,两天出差补助2*25.00。已付的三月工资1703.55元: (1)第1种计算方法 55/8=6.875(未申请综合计时工作制) 167.4*6.875+31*6.875*150%+80.6*6.875*200%+2*25.00=2628.82 工资差额2628.85-1703.55=925.27 (2)口头约定55元,月工资30*55.00=1650(招工简章中月工资1500-2500合同中没有写明)小时工资1650/20.92/8=9.875 1650+31*9.859*150%+80.6*9.8593) 第三种计算方法:江苏省支付条例地64条第3个:07年3月-08年2月的月平均工资1762.02小时工资1762.02/20.92/8=10.52 55*20.92+31*10.52*150%+80.6*10.52*200%+2*25=3385.6 工资差额3385.6-1703.55=1682.05 (4)劳动合同法第18条实行同工同酬(同工种每天55 50 65 70元)平均每天60元60/8=7.5 167.4*7.5+31*7.5*150%+80.6*7.5*200%+2*25=2863.25 工资差额2863.25-1703.55=1159.7 (5)追溯克扣工资的期限? 哪一种方法符和法律的规定且利益最大化? 是克扣工资还是加班工资计算错误?07年3月至今一直少发。 (6)工资条上基本工资就是实发工资,且每月各不相同(除个人所得税)。没有加班工资。 (7)只有 口头约定每天55元,月工资正确咋算?

仲裁 2008-09-25 13: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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