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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民间借贷,本人原告借于被告人民币40万元,被告因债务缠身已逃之夭夭目前下落不明,,我聘请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交保全担保费8万人民币,保全被告130平米房产一套生效   注:该房产只付首款未交付使用,所以没有房产证与土产证,只有与开发商的买卖合同   开庭前因被告下落不明,在经过漫长的3个月的公告后法官做出因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判原告胜诉,发放判决书。   生效前公告又是3个月,终于等来判决书生效至执行阶段,心情狂喜本以为可以执行后拿到钱了,但跟执行法官的电话通话后像   是一盘冷水浇在身上     执行法官告知该房产已被开发商收回,被告的房产首付款开发商已退回,并由法院按比例分与其它四位原告。    我现在一头雾水不知道这事该怎么办,我已经按法律程序举证,也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等了一年的官司到头来还是徒劳无功。   这是法院出错了?还是我出错了?财产保全是否有用? 我接下该怎以办?

其他 2018-02-11 17:09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你可以询问你的律师.
  • 1、可以在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也可以在开庭阶段申请;
    2、只有判决出来并且生效了,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申请财产保全一般不要求什么特别的条件,一是写个申请,二是自己要提供担保,比如押金、或房产等。
  •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采取措施时,申请人要提供担保或者缴纳保证金。  风险:如果案件败诉,因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将由申请人承担,如果申请人不履行义务,将从财产保全保证金中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行为。可见,财产保全只是为了防止财产的流失,不是对利害关系人或提出申请当事人债权的特别保护。因此,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不等于“谁申请归谁”,申请人也不等于因此获得了优先受偿权。债权人之一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其他债权人只要持有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就可以申请参与财产分配。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包括: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 已回答
  • 只有发现新的财产线索,然后再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并要求该财产的执行应当由你优先受偿。
  • 情况复杂,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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