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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起诉被告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要求赔偿的案件中,原告提供了质量监督协会出具的鉴定,而被告也没拿出任何能说明他用的是正品的证据,而法院以原告证据不充分驳回诉讼请求,请问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没有问题?法院这样判定可有不妥之处?

产品质量 2008-09-25 22: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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