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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的住宅房是2006年建的,也是2006年购买的,可是发现我的房产证上的产权只有到2063年,是国土局1993年出让给开发商的土地了,也就是只有57年的有效期。①他们开发商卖这样的房子合法吗?②国土局的人允许开发商买这样的房,国土局有责任吗?③国土局他们为什么不监督开发商保障用户的使用权在70年呢?④以后在2063年-2076年之间,如果我们要转让房屋,是不是得出出让金?出多少呀?其实按道理这期间买房本来我们不需要出出让金的吧?⑤以后在2063年-2076年之间,如果国家要重新征地,那我们这样的房子跟没到期的房子,所得的补偿,是否一样呢?

其他 2010-04-26 09:2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朋友你好,针对你提出的问题解答如下: 1、开发商有权出卖该房屋。 2、国土局没有责任。 3、2063年以后的事情法律没有规定。是否缴纳土地使用费目前来说无人知晓。关于征地补偿未来的事情,要看未来法律的规定。
  • 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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