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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与人签订了出卖房屋的协议,谁知我的那三间房正是当地政府在道路整建时,急需征购的房子,因本人不在当地,征购通知没接到,直到我与人签订房合同并缴纳了部份房款,去房管局办理产权过户时,才收到其中二间不能办理过户的通知,此时我只好因政府原因不能办理,全额退款给对方.(当时签约时就有二个约定:一.因政府行为双方不算违约,不需承担违约责任;二.如单方违约将赔偿房款总额5%的违约金.现在我要求解除合同,还需承担什么责任,房产权证仍是我名下,我的房产我却作不了主,买方说房款都已交了部份,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请问:我怎么解除,我还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其他 2010-04-22 16: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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