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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就职于一家全国连锁店,想打辞职报告不干了,但是我在这家连锁店干了10年(2004年8月份—2014年现在),2004年8月份到2008年7月份没有代我缴纳养老医疗这个一块,之后2008年7月份到现在代我交了。我想请问,我打了辞职报告之后,我还可以向该连锁店要求补回我2004年8月份到2008年7月份这期间没有缴纳的养老医疗费用这一块吗?还有自己辞职后是否享有一年一个月的补偿金?补偿金的标准是怎么计算?(我是2003年7月份下岗的,2004年8月21日到该连锁店工作的,而2004年8月份到2008年7月份到是我自己下岗之后续交的)!

其他 2014-07-18 09: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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