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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工作十二小时。一个月上班二十六天,月增合工资一千五,符不符合劳动法,如不符我要怎么做?谢谢

其他 2010-04-22 15:2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协商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否则可申请仲裁
  •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知道了以上规定,相信你就会知道如何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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