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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2004年3月1日进入公司的,在2005年才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时间是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2007年1月1日以后就一直没签订劳动合同了,一直到现在。现在公司要进行人员调整,我的职别不是以前合同里的管理岗位,而是业务代表了。而且公司没有提前1个月和我直接说明过,只是昨天才叫一位同事稍这个信息给我。如果我要求继续在管理岗位上工作,而公司不能满足我,我离职,公司需要给我补偿金吗?该怎样补偿呢?急! 下面是2005年签订的劳动合同里关于工作职位和工作时间的内容部分:二、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1、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工作(生产)任务的需要,安排乙方在营销部门管理岗位,甲方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经与乙方协商,适时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2、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小时,但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标准工作时间范围内合理安排工作(生产)和劳动时间,经与乙方协商同意,也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劳动纠纷 2018-08-15 12: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离职。至于你说的公司没有给你劳动合同,无法证明你还在试用期,你可以快递形式寄送书面辞职书(保留快递单据),30天后即可离职。公司不予结算工资的,你可去劳动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则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应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费,只要属于工资范畴的货币性收入,都应列入应得工资范畴。如对我的解答满意,请按采纳。
  • 员工离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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