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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公司改制;根据98年6月市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界定“属个人投资”,随后“注销”原公司。而后个人从原公司用转账支票形式支取资金成立股份公司。该股份公司承担原公司的债权债务,运营一年后被一个企业说是受其上级命令把股份公司全部财产、印鉴拿走。直至股份公司因不营业、不年检被迫“吊销”。 原告诉被告侵权,一审法官在审理中却问原告,原被注销的公司资金来源是公还是私。(此时被告同样拿出一份99年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界定书)其界定书没有界定意见,并有很多疑点。法院不调查,也不认原告证据,认为股份公司资金来源是被注销国有公司的资金转到投到股份公司。判决书认定被告不侵权,驳回原告诉求。

改制重组 2008-09-28 13: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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