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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4月3日与一女士签订购房买卖合同,当时她老公在场,改房系该女士单位的职工分房。当时我问了她有购房合同和交清房款的收据没,他们都说有,于是我就签了合同,并于当时交付定金5万元,并约定在第二天再交5万,并于15日内付清余款。但是第二天,他们只出示了房屋认购协议和2万元的订金条子,且订金条子上的日期是4月4日。于是我就没继续付款,要求该女士写了书面承诺。她书面承诺该房子是她个人所有,是商品房性质。但是后来了解,该房屋只有认购协议并不具有所有权,同时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必须签字,于是我就一直未付款,并要求她夫妻签字,单位出具证明,她一直未补充这些手续。后来又与她电话里商量,口头约定她把房子转卖出去,然后还我定金,大家都不算违约。现在她把房子卖出去了,但找借口拖延不还我定金。我现在有书面购房合同、定金收据和该女士书面承诺,同时有些电话记录证明她声称愿意退钱给我。我该怎么样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还能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吗?如果起诉,是基于合同,还是基于电话中的口头约定起诉。我和她电话中的口头约定“都不追究违约”有法律效力吗?她可以以此免责吗

其他 2010-05-03 10: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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