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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用途是商住,开发商出售合同上说是使用年限是50年是否违反国家规定

其他 2010-04-28 08: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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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土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作了以下规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当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经批准准予延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作出明确规定。 据此,开发商在合同上对50年的约定不违法法律规定。
  • 不违反法律规定。
  • 应该是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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