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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每周一到周五的上班时间为9:00-12:00;下午13:00-18:00,周六上午10:00-12:00,下午14:00-16:00.这样加起来我们每周上班时间56小时,请问公司这样做合不合理,有什么办法可以向有关部门反应的?

其他 2010-04-28 15:4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您好,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这是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同时规定了加班制度。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你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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