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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夫1999年在所在单位租了一间门面,约定租期30年,租金1万9千元,首先交1万3千元,2006年3月完善手续的同时再交6千元. 因为妹夫所在单位调动,所以使妹夫成了所在单位法人,完善手续的时候是本人自己、此时形成了甲乙双方同是1个人。 07年12月修建红色广场,政府卖了整个车站,将此段兑换给了运输公司。 说租期30年租赁合同无效,06年完善的手续无效.政府行为所有权变动不能继续租用,赔偿要自己本单位出钱,请问以上问题属实吗? 在奥运到来的前一两天、车站没经我的同意、没有任何法律程序、破门而人家里的东西不知去向,在这次之前当然以暗暗的做个多次。我多次报110却没有结果、说是上法院要追加到甲方、我还站着半间屋子现在应该怎么办。 1.我想继续租用可以吗? 2.我想要求按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赔偿或房产调换行吗? 3.他们说不行就因为以上理由说得过去吗? 最后说明;合同是我妹夫的、房子是我用、钱是我交的这样的合同有问题吗?

其他 2008-09-29 20:2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的租赁合同从1999年至2019年的合同是有效的,后十年无效.但是,对于政府行为,租赁合同可以解除.对于造成的损失,政府应与单位协商的.同时,在没有任何通知即进入你的家中是错误的.
  • 这事要好好琢磨有些讲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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