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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儿媳的户口与父母在一起,拆迁时按户口分了二老一套三居,儿子儿媳一套两居,因儿子儿媳住单位宿舍,实际两套房是二老自己享用,后因女儿无工作家中困难,儿子又为人厚道,二老遂将二居室给了女儿,女儿办了产权证,并将房屋出租以贴补自己的生活。三居室产权证是父亲名字,二老一再表示将来三居室由儿子继承。现父亲去世,母亲病重,女儿提出要与哥哥平均继承三居室,请问这样合理吗?哥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其他 2010-04-30 09:0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一般而言,哥哥妹妹都有均等继承权,除非老人有遗嘱将房子给哥哥一人。
  • 你母亲精神正常的话,可以要求给你写遗嘱或者写个证明证明分家协议的存在
  • 显然是不合理的。需要了解的情况很多:1拆迁补偿协议的两套房产的户名是谁2由女儿办理产权证的过程是否存在瑕疵3拆迁时针对在册户口的安置政策4由女儿办理产权证儿子是否知情表示同意。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儿子的权利,那么老人的遗产是由所有法定继承人继承的。
  • 您好:虽然不合理,但是合法。因为子女有平等的继承权。哥哥可以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将房子赠送给妹妹,那么自己就有权多分该房产,或者要母亲立遗嘱将该房产赠送给哥哥。
  • 父亲的份额可以依照法定继承主张,母亲可以立遗嘱指定自己的份额由儿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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