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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们夫妻在铁路一家单位打工五年,2010年5月31号合同终止,今天也就是4月29给我们下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还告诉我们5月1号开始给我们调离工作,不在原来的单位上班,还说如果不去就没的做。《我们还在干30天合同就到期了,这不是故意刁难我们吗?》请问用人单位这样做是否合法??谢谢

仲裁 2010-05-04 11:06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终止劳动合同与调离工作性质矛盾,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有该约定则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要求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 单位不能随意调换岗位,你们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权益.
  • 既然已经终止劳动合同,怎么还会调离工作?
  • 您好,在合同终止后,你们夫妻每个人都有权要求单位支付两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因合同到期不续签)。因5月1日至合同终止日仅一个月,若觉得工作并非难以忍受,做满即可,若觉得工作无法忍受,可与单位协商,要求单位解释换岗位的原因等,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希上述解答帮到您。
  • 合同终止的,除非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在某一单位已工作达10年的,否则,单位可以不续签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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