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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及昆明某医院医师执业证书的退休医师,在楚雄州某村为其亲戚治病,输液过程中,患者死亡,家属虽然报了110及卫生行政部门,但最终没有走尸检及其他司法程序,要了点钱了事,请问,卫生行政部门除了行政处罚外,是否能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刑事辩护 2020-08-30 19:02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 尸是单方委托的,并未经另一方的同意,其效力是会打折扣的。我相信对于这样的尸检报告的有关单位不一定会采信的。不过有一点我实在是不理解,接生员可以在家里为产妇接生,我想接生员的责任已经是很难逃脱了。你所说的有资格并不等于可以在家里为人接生,生孩子需要有严格的消毒和医疗设施,所以我国对接生小孩同样有严格的制度规定,其他不说就擅自接生一事就是责任不小。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 如果无法认定医疗事故,一般不会被吊销。
  • 您好:是注册地有权利吊销。需要法律帮助,我愿意助你一臂之力;如果满意请采纳,并请给予评价。
  • 你好,建议咨询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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