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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父母都已经去世,有我和哥哥两个子女,其他人放弃继承权,哥哥要将房子改为自己的名字,我提出在一定条件下才能答应,我们两人以签定了书面协议,协议内容为:我同意将房子划归他名下,但是以以下三点为前提:1、在房产没有变迁的情况下,他无权私自对房产作拆除,转让,转赠等任何处理。如需作上述处理必须征得我的同意。2、在此处房产没有变迁或等量变迁的情况下,我对现有或等量变迁后的房产在任何时候均享有居住权。3、在此处房产变迁的情况下,他必须保证为我购置独立住所一处,为我个人 所有,但对此独立住所没有私自变更有权的权力,如需变更必须征得他的同意。双方签字,无第三人证明,没有进行公证。 此后我在房产公证时,签了字,同意放弃继承权。请问,我们的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和后来的公证相抵触的方面。我是否还有可能要求从新分配此处房产。

其他 2008-10-02 20: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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