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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7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于今年2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向以前公司索要加班工资。但对方只补给我09年1月至09年12月的,也就是说我只能拿到6个月的加班工资。请问律师,1年的时效是指什么?应该是指向仲裁提出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还是指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前一年?请予解答。 谢谢!

仲裁 2010-05-04 17:4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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