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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问题比较复杂,先陈述一下人物关系—— A:房屋实际出资人和经办人; B:原购房合同、现购房发票登记人(A的二姐); C:房屋曾居住人(A的大姐); D:房屋现居住人(A的大姐夫); E:现购房合同登记人(A的外甥孙、C和D的长孙); 具体问题——1985年,A为将在外地的C和D接到北京养老,以B的名义购买了一处房产。后A将购房合同的名字又改成了E,但购房发票的姓名还是B。由于开发商的问题房产证一直为办理,同时按当时的政策房产不用在相关部门备案。相关购房合同和发票一直随房产处保存(现在D处)。几年前A和C相继突然过世,之前二人曾私下表示该房今后归E所有,但未有书面东西。现可以办理房产证,但就此处房产署名B和E产生分歧,同时D认为自己拿这购房合同和发票也要参与近来,但开发商那边因为购房合同和发票不是一个人的姓名也办理不了房产证,请问1、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哪个更具有法律效益?2、D要起诉E是否合法?3、现在B和E之间又该如何处理?谢谢!

其他 2010-05-06 15: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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