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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同一个合同里有以下两个条款:1、每间房屋保证金为五千元整,合同到期经验收后归还,保证金不计息。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如有一方违约,应负违约保证金每间五千元整。 一、现在承租人违约,作为出租人是否有权没收已收的房屋保证金五千元整作为违约保证金? 二、这里的违约保证金定义成什么性质比较恰当?

其他 2008-10-07 08: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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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孙晓龙律师的观点很正确
  • 合同中所约定的两种保证金的性质不同,前者为保证房屋及屋内设施的完整性而成立,后者为一般讲的违约金性质.因此你无权直接没收前面的保证金来作为对方承担后面所讲违约的措施,但你可以将前面的保证金留置,然后通过起诉解决,在法院判决后留置的保证金可以用于履行法院判决.
  • 该保证金已具备定金的性质,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对违约方罚没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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