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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厦门一个外放加工厂签订了一个承拦合同,缴纳保证金三千,但是没过几天我发现这批产品做出来的成品在商店的总价值也就两千,还是成品!保证金是否过高?他们说的保证金就是所拿产品价值,这属于欺诈行为么?根据合同上签订的,他们的教我做出合格品为止,可是他们却只叫我做了做,我根本就不知道那些产品胶干了之后会不会合格,这是造成双方经济损失最重要的一点,我凭借这点要求什么么?违约的话,合同上要求支付为违约金三千,这合理么,产品的成品价值到最后一级代理的总价值都才两千左右,请问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如何处理?什么单范围合适?谢谢

其他 2013-04-02 06: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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