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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0年2月27日电话应聘XX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储干职位,并于当日下午书面应聘同时被录取,于2010年3月1日正式上班,于2010年4月8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于我,2010年5月8日早上上班后,本人以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的支付劳动报酬和未依法为我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并在告知公司成D主任、公司人事经理、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助理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于当天中午离开公司。 公司实行“双七”工时制,即每天早上七点上班,晚上七点下班,中午休息一个小时,每月一号休息一天。 劳动合同书约定基本工资为1100元(温州市最低保障工资),公司支付工资日期为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调解 2010-05-10 11: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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