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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厂里给职工解决住房,总共8户,当时每户都缴纳了相应的建房款。而后领导换人,98年的时候将我家的住房卖给另外一职工(也在8户其中之一)同时也开了收据。。而且,自92年缴纳建房款以来房屋都是一直为我家使用,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而今牵涉到拆迁补偿问题。其余7家都以92年缴纳的建房收据得到了相应的补偿,而我家因有争议不给予签字。规划局要求我们厂里意见或是法院判定书才能发放补偿款。而今厂里的领导又换人,对于以前的纠纷不想涉入,就让我们打官司,在这样的情况下,在于理上来说,我们家肯定是站在理上的,但是这个官司应该找谁打?是对方还是厂里?我想这应该算历史遗留问题吧?

其他 2011-11-01 22: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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