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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某小区分期开发,一期已全部交付(现属于前期物业管理),而一期区域内有二十多个草坪格临时停车位,根据《物权法》第74条属于业主共有。据称已在物价局登记备案,有权收费,发票是物业公司开的定额发票,物业通过小区的北门(出入口合用,且宽度不够3米)对业主的汽车收费。我觉得物业公司利用业主共有的地方对业主进行收费,属于物业公司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为,侵犯小区业主的权利。《物管条例》第66条 擅自改变物业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常州《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提到对住宅小区停车场收费实行申报登记备案制度,我觉得该小区内业主共有的这二十多个草坪格,一不是停车场,二物业公司没有产权,三没有业委会,所以物业公司对业主收费就是侵犯业主的共有权。更何况,业主已支付物业费。想法是否正确。诉讼能胜诉吗? 根据机动车停车场设置原则为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不得已合用时,其宽度应不小于 7米【该向哪个部门反应?城管?】

其他 2010-05-13 22: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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