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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所在建办公楼时资金不足,便把临街一面面向社会集资盖营业门店,凑齐资金。集资时营业门店处理为2层基础,暂建一层,合同上约定“加盖二层时,需所有集资户同时修建,甲方统一规划,乙方自行施工,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现在所有集资户都同意加层,可甲方(工商所)却不同意,说要向县局、市局报告,若集资户强行修建,还要强行拆除,损失自负!请问:集资户可以加盖二层吗?

其他 2010-05-17 23: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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