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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们:大家好! 我于2008年12月8日与单位签一年合同到2009年12月8日止。在合同期内于5月份因病住院,六月上旬出院,但因病复发六月中旬再度入院,七月初医院证明确实康复出院。中旬回到工作岗位正式上班,这时把医疗发票交到单位要求报销,但单位一直拖到11月份却一分不给我报销,在这期间六月份,单位帮我买起了医疗保险,之后陆续为我办理其他保险,八月份养老`失业,九月份公积金。 合同书上明确表明为劳动者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但该单位却并没实行合同书上的,现给我造成的后果~~~~~ 律师:请问我直接向仲裁申述,要求该单位全额给我报销总价(15990元)另要求该单位把所有,合同期内欠交的社会保险,单方面全额补清。不知仲裁会给我满意的要求吗?再请问象我的法律时效还有不有效?急!急!!急!!!谢谢!

仲裁 2010-05-19 00: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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